一、项目名称:大连市口腔医院停车场资产年租金市场价值评估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采购内容:
大连市口腔医院停车场资产年租金市场价值评估采购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四、采购限制价:超出按无效标书处理。
参见本次评估报价的投标人须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报价。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具有大连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
注:截至2023年7月10日,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六、报价文件组成:
1、报价函(格式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
3、项目报价表(格式见附件3);
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4)
5、报价文件附件(格式见附件5);
6、服务方案(格式见附件6);
注:以上文件请按顺序装订,必须按要求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缺少任意一项,报价文件无效。以上文件均应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七、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后,采购人支付合同全款,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八、服务时间及地点:
服务时间: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九、报价文件签署及密封:
报价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印章,装订成册后密封送达。
十、报价文件有效性界定标准:
询价时,报价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无效报价处理,不得进入询价:
1.报价文件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报价文件签署情况不符合询价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报价文件完整性不符合询价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4、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报价文件,或在一份报价文件中对同一品种商品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有效报价的;
6、报价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指报价文件中涉及供货期、质量的数字或文字,询价小组难以确认的);
7、报价文件有其他实质性不响应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的;
8、报价文件逾期送达。
9、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询价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十一、成交标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服务商。(报价应包含本项目所涉及的人员工资金、保险等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除合同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二、询价程序:
采购代理人依法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每一供应商只允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询价小组不得同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交涉。询价小组就报价、服务内容、付款方式、项目完成时间、合同组成等方面分别对各供应商报价文件进行评价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推荐情况,最终确定成交服务商。
十三、成交通知:
1、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服务商;
2、采购代理人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服务商;
3、在“成交通知”发出之前,参加询价采购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询价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十四、合同组成:
由服务合同及询价通知书、报价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组成。
十五、获取采购文件:
自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9日每天09:00—16:30至。(周六、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尹科长
联系电话:0411-84651441
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0411-84651329
供应商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可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地点:大连市口腔医院C556室 联系人:肖老师,13124111061
方式:现场领取
十六、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7月10日13:00-13:30。
十七、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7月10日13:30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十八、询价时间:2023年7月10日13:30(北京时间)。
十九、政府采购政策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1.2提供本企业承担的服务。
1.3提供本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2.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投标人是小微企业的,其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二)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的监狱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是监狱企业的,其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三) 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承担的服务。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的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⑥投标人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