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订我院招标代理机构暂停选取负面清单, 目录如下:
一、暂停选取2个月情形
1.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2.未建立符合规定政府釆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或未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的。
3.发出的釆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项漏项的。
4.将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标准的。
5.未及时组织采购活动,造成釆购延误的。
6.采购文件的售价严重超出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
7.在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优先强制釆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以及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
8.供应商法人代表以及出具委托书,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釆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的。
9.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的。
10.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11.开标(谈判)前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12.未核实评标委员会、谈判和询价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
避要求、宣布评标(谈判)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13.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中,出现非最低价或最髙价中标(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中标(未成交)理由逐一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14.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中,未对评审数据进行认真校对、核对、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评审错误或者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15.政府釆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16.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釆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7.未按规定时间发布中标(成交)结果的。
18.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9.不按规定标准支付评审专家费用的。
20.在电子评审过程中,由于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录入或设置错误,导致采购项目无法进行的。
21.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相关釆购平台录入釆购合同信息的。
22.采购信息发布混乱、内容错误,或者就同一釆购项目发布两次及以上内容相同的釆购信息的。
23.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发布(售)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24.采购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25.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或未经培训的专职从业人员从事釆购代理业务的,或者在开标(谈判)现场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
26.依法需要终止釆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27.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釆购信息,或者信息发布内容与实际存在较大出入。
28.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