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支撑

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资金发放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1 16:16:20     阅读量:21292
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2004年第59号令)和《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05]57号)的文件精神,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资金发放的有关规定,我院暂行规定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来院八年内须有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二、根据科研结题情况发放相应配套资金。
1、局级课题,结题后发放1/6配套资金。
2、市级及市级以上课题,结题后发放1/2配套资金。
3、课题获得大连市科技进步奖以上奖项,发放1/2配套资金。
4、科研管理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执行,立项、结题及成果奖励按医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